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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國民中小學班級數總量管制暨學生入學實施要點第四點之「經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釋義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7-06 資訊群組 : 教務組長
一、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115年7月1日新院公字第1153500058號函及新竹縣國民中小學班級數總量管制暨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公證法規定「房屋租賃契約公證」除向法院公證處申請辦理以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亦得辦理,公證之收費及效力均與法院相同,為免申請入學期間集中法院公證處辦理造成民眾等候時程過久,未及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公證,影響入學權益,煩請貴校協助公告周知,提供民眾多元管道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以達便民利民之旨。

三、隨函檢附「新竹地方法院所屬全職民間公證人名冊」及「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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