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0-02
資訊群組 :
主旨:有關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 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應本權責確依相 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114教調13調查案、大陸委 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9月18日陸法字第 1140401141號函及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前開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 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 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 (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請各機關(構)學 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 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 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 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 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111年11月21 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及本府111年11月23日府人 考字第1110393200號函諒達)。 四、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構)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114教調13調查案、大陸委 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9月18日陸法字第 1140401141號函及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前開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 赴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 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 (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請各機關(構)學 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 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 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 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 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111年11月21 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及本府111年11月23日府人 考字第1110393200號函諒達)。 四、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構)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