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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5-28 資訊群組 : 人事主任
【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一、緣由: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辦公時數規定:本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
(一)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每日工時上限(正常+加班)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新竹縣政府備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新竹縣政府同意。

三、加班覈實補休、適時關懷
加班時數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一)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四、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 Q&A 、實務案例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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