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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東鎮學生供應午餐中心113年度第四梯次廚工招聘第1次結果公告暨續辦第2次甄選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1-14 資訊群組 : 人事主任
壹、 本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將續辦第2次甄選。
貳、 報名日期:
第二次甄選日期:
(一)報名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四)上午8時30分至9時00分
(二)甄選時間:民國113年11月21日(四)上午9時00分開始,依報名順序進行甄選
(三)若第二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三次甄選
參、報名地點:新竹縣竹東鎮陸豐國小 (竹東鎮陸豐里4鄰48號)
電話:03-5923697#18 總務處陳南宏主任
肆、徵才及工作:主廚一名(預估缺),備取若干名。
主要工作:
一、午餐供應中心廚房烹飪調理作業。
二、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與調配。
三、食品之檢查與驗收。
四、食物烹調後應該將樣本冷藏保存三日,以備食物衛生檢驗單位之檢驗。
五、午餐供應中心各供餐學校菜餚之配膳點收工作。
六、廚具設備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以及衛生、安全檢查與整理。
七、廚具、餐具之洗滌與消毒工作。
八、午餐供應中心每日內外環境清潔整理,及定期大掃除工作。
九、寒暑假受指派赴各供餐學校協助學校工作。
十、其他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伍、報名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國小以上畢業、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1項所列之情事者。
三、須具備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士證照,如經公告三次無上開條件者應徵,得放寬為無證照者亦可參加甄選,僱用期限至多一年。僱用期滿後應重新辦理招僱,不得續用。
四、衛生習慣良好,處理食物事務能遵守衛生單位訂定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暨相關規定者。
五、身心健康無法定傳染疾病、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與污染之疾病等。
六、操守清廉,衛生習慣良好,能刻苦耐勞且恪盡職責者。
七、同意依「新竹縣立中小學暨幼兒園廚工管理要點」規定,簽訂勞動契約。
八、同意履行「新竹縣立中小學暨幼兒園廚工管理要點」之各項規定。
九、同意辦理加入勞工保險。
陸、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及評分表一份,加蓋私章。(私章攜帶備用)
 二、國民身份證檢核後發還﹙證件與國民身份證所載姓名、出生日期不符者,須檢附戶籍謄本﹚。
 三、經歷證件正本檢核後發還、影本交學校備查。
四、畢業證書正本檢核後發還、影本交學校備查。
五、行政院內政部中式餐飲烹調丙級以上及格證書正本檢核後發還、影本交學校備查。
六、男性報考者,應繳驗退伍證明或免役之證明文件。
柒、錄取名額:
一、依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前三名後報請縣府同意雇用主廚一名。
(總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依成績高低報請縣府核備後始為錄取,錄取後2日正式上班。除正取外,備取若干名;學校於113年12月31日止遇缺時,則依甄試排序號碼遞補。
捌、甄選方式:
(一)、特殊加分:20分 (請檢附相關文件證明)
1、學歷:最高5分--國小畢業2分,國中畢業3分,高中職(含)以上畢業4分,餐飲相關科系畢業者加1分。
2、證照經歷:最高6分--具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技術士中餐烹調乙級以上及格證書者加6分,丙級者5分。
3、各項餐飲相關資訊研習:最高4分--領有廚工衛生講習時數卡,每小時0.1分。
4、廚師經歷:最高5分--曾擔任學校廚師工作者,每滿一年加1分。
(二)、面試:80分
玖、工作時間與福利制度
一、依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8小時。工作四小時,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二、每日出勤上班、下班應親自簽到簽退或打卡,以記錄出缺勤情形。
三、依勞動契約進用(屬定期契約),自113年7月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依報名資格採定薪資:
(一) 中餐烹調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採月薪制(3萬2,768元),含勞保、健保及勞退6%。
(二) 無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者則按勞基法最低工資按月計薪(2萬7,470元)。
拾、甄選地點:新竹縣竹東鎮陸豐國小 (竹東鎮陸豐里4鄰48號)
拾壹 、錄取僱用:
(ㄧ)成績於徵選日下午4時前將甄選結果公告於本縣教育網站學校公告欄。
(二)經縣府核准後,通知錄取者,應於收到通知後,隔日上午9時前至新竹縣竹東鎮學生供應午餐中心 (竹東鎮中山路86號)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由備取人員遞補。
(三) 新進臨時人員應先職前訓練三天。
(四) 訓練期滿合格予以簽約僱用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一年一聘)
(五)本次徵聘雇員依縣府102.12.20府教體1020177018號函辦理,雇用期滿後,不續雇時,應重新報名具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士證照之招聘。

拾貳、工作時間:
(一) 每日上午6時30分至下午3時0分整,共計8.5小時(含中午休息0.5小時)。
(二) 甲方得因業務需要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備註:凡經錄取之廚工,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1.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2.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檢合格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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